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丘市发明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发明者、积极从事和热心支持发明与创新活动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是促进社会发明创新的非营利性科技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调动广大群众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宣传、引导和推动群众性发明与创新活动;发现和支持发明创新人才;积极推进社会创新文化的建设;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发明创新成果的转化实施;在密切发明者与企业、政府的联系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由安丘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安丘市泰山西街创业创新孵化基地3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鼓励发明创造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发明创新服务活动;推介发明创新成果;营造发明创新的良好氛围,宣传、鼓励、引导和扶植会员及群众性发明与创新活动。
(三)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听取发明者意见,反映发明者呼声和要求,维护发明者权益。
(四)普及发明创新知识,帮助发明者提高发明创新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组织发明创新成果展示;开展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帮助、促进发明创新成果的转化、实施和推广应用。
(六)建立与发展同国内外发明协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民间发明创新成果的交流与技术合作。
(七)引进产学研合作、科技创新等平台,提供大数据利用、定制化研发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发明创造活动中有一定影响力;拥有一件以上授权专利。
(四)团体会员:积极支持发明创新活动,经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和组织等。
(五)个人会员:热爱发明创新的自然人;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中的发明创新者;积极参与发明创新活动的学生;从事发明创新教育和开展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的优秀组织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复印件。申请团体会员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复印件。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拥有建议权和质询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会刊和有关信息资料;
(四)优先在安丘市发明网发布会员的信息或发明创新项目,并获得发明创新活动方面的相关服务;
(五)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发明创新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办事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二)会员逾期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秘书处提醒仍未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定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要议题;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长提出年度协会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组织并开展包括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等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政策解读及政策咨询活动;
(三)对接并负责人才引进、产学研合作及科技创新等活动。
(四)建立并发展同国内外发明协会及其它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成果交流与合作、对接科技成果转化等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监事会(或监事)行驶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7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