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近年来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既有理论研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和贝克、佳亚德福共同完成了《创新、知识产权与发展:面向21世纪的改良战略》的研究报告。报告分析了世界各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对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细则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报告提出以下重要观点:
专利制度对创新既有激励也有制约。设立专利和版权保护等知识产权制度的流行解释是,创新活动需要获得知识产权垄断带来的相应回报,否则就会因为激励不足导致创新不足。但这种解释忽略了如下重要事实: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规定限制了技术的广泛传播和使用,当技术创新程度越复杂时,这种制约和影响就越大。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是重要的,但它并不是唯一的鼓励创新的方式,技术的“吸收能力”构成了技术传播是否有效的关键一环。此外,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会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整,在保护和开放之间进行权衡,以支持不同的知识共享机制。
比如,贝尔实验室是20世纪美国最成功的创新企业,一度以开放性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著称。出于避免政府的反垄断审查等原因,贝尔实验室将其美国专利对社会开放,通过各种学术渠道来促进技术专利的传播和转化。1956年前后,约8600个AT&T(贝尔实验室)的美国专利被免费(或适度付费)开放给相应的美国专利申请者,成为美国技术创新的重要渠道。
再比如,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既有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因为开源软件为当今互联网的运行提供了重要支撑,大多数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是通过开源软件平台开发的。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披露,机器人操作系统也采取了越来越开放的、基于开源软件的平台模式。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技术扩散,继而推动技术创新。为此,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必须妥善地、辩证地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扩散(创新)的关系,以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的消化吸收相适应,使得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鉴于各个产业技术创新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应避免政策设计的“一刀切”,并注重与其他产业政策的协调。
注重发挥公共机构及公共资助的研究的作用。技术创新的链条非常长,涉及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应用多个环节。企业在技术开发应用环节比较积极,而政府需要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私人投资不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涉及创新链条的通用技术研发等方面,政府的产业政策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资助的各类研究机构和研究项目(包括国有科研机构和政府资助的私人研究),都应保持研究成果的公共属性(避免专利许可的“寻租”导向)。实际上,保持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公共属性,也是美国《拜杜法案》一度坚持的原则。
注重促进本土企业的竞争—合作机制,而不仅仅是竞争。碎片化的市场结构和产权关系对于技术创新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与开放合作的技术创新要求是相违背的。应该认识到,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是实现产业更加集中、减少知识产权羁绊、推动企业打造竞争—合作机制(而不仅是竞争)的有效形式。在全球激烈竞争的大背景之下,对于后发国家正在赶超的技术密集型产业而言,本土企业之间的集中、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规模经济和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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